專利行政處理程序
根據專利法的規(guī)定,未經專利權人許可,實施其專利,即侵犯其專利權,引起糾紛的,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。
案情了解與溝通
對有關事實和證據的研究和初步調查,形成對是否構成侵權的初步判斷。
案件準備
在委托人的同意下,進行專利穩(wěn)定性分析、專利侵權/不侵權分析、調查取證、制定行政處理策略等。
提出專利侵權處理請求/答辯
立案材料:
1. 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
2. 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材料
3. 權利憑證
4. 侵權證據
5. 專利糾紛案件授權委托書
6.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要求的其他文件
參加口頭審理
處理決定
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,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,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。
行政處理程序的后續(xù)代理
當事人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》向人民法院起訴。
對生效確定的履行義務,義務人不自覺履行時,根據不同的委托方,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(zhí)行,或者爭取執(zhí)行和解。